日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以吴某在劳动争议发生后超过60日向法院起诉为由,驳回了吴某要求某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吴某自1998年开始与某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10月,该用人单位以单位经济不景气为由,通知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吴某收到通知后,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与单位发生争执。单位领导对吴某工作期间的表现表示肯定,并称解除合同实因单位无钱周转要求吴某体谅单位的难处。吴某见单位领导态度诚恳,同时见单位也未为其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便与该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将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事搁在一边,并于2007年12月在某超市工作。
2008年3月,吴某在与人闲聊时获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后,向醴陵市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醴陵市劳动仲裁庭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08年4月底,吴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2007年10月,吴某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时已超过60日,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作出了驳回吴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