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三明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原处长被告人庄清平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同时追缴涉案全部赃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清平在担任三明市运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林声、兰樟玉、张香生、张良松,利用收入不入账、账外私分等手段,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821000元,庄清平个人实得人民币219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庄清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合作开办公司为名,为吴文德等三人开办不符合条件的三明平安客运有限公司提供方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情况下,从中获利人民币390152.22元,并收受客运企业有关人员送给的钱物计人民币80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合计共收受贿赂人民币470752.2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庄清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个人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责令说明来源,尚有差额人民币2323977.62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清平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可从重处罚。庄清平在羁押期间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贪污犯罪部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减轻处罚。案发后,庄清平亲属为庄清平退出了赃款974000元,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庄清平涉案房产6套,(庄清平实际支付了价款人民币2351293.28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