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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为空白 一公司因举证不足被判败诉
作者:严剑漪 卢文婷 璞萱   发布时间:2008-05-12 08:54:57


    公司声称原职工散布诽谤言论且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最后自行提出辞职,而原职工却认定是“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无故拖欠工资”,最后双方闹上法庭,公司拿出了《离职结算单》,却发现“离职原因”一栏竟为空白。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计算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起诉江小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上海某计算机公司应支付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替代期工资2500元、2007年9月份工资101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5元,仲裁费300元由公司承担250元,江小姐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计算机公司称,2006年3月,江小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年后公司发现,江小姐在工作期间经常利用她在培训部工作之便散布诽谤性言论,还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个人品行“不当”。公司在不得已之下专门找了江小姐谈话,要求江小姐改正,并告诉她公司将根据规定对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由于江小姐担心公司的处理,遂向公司提出以辞职方式离职,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07年9月29日江小姐填写了《离职结算单》。但当公司为江小姐结算9月份工资时,却发现江小姐拒不交出装有公司保密资料的U盘,为此双方在9月份出勤天数及工资标准上发生争议,江小姐遂提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阶段将U盘归还给公司。2007年底,仲裁机关作出裁定,裁决计算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月份工资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江小姐是自行离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江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以及替代期公司2500元,而且由于江小姐私自扣押U盘,所以才导致9月份工资无法结算,并非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故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江小姐对公司所谓的“个人品行”问题予以了否认。江小姐称,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她填写了《离职结算单》,10月10日江小姐还收到了公司开具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应支付劳动者替代期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对“究竟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存在分歧,计算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江小姐提出离职时填写的《离职结算单》,然而法院发现,在该结算单的“离职原因”一栏内却没有注明具体的离职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离职结算单》中“离职原因”未注明具体的离职原因,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江小姐自行离职,在此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且原告公司也向被告江小姐开具了退工单,因此法院确认公司系单方面与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替代期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补偿金,据此,法院遂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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