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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集团原高管刘俊德受贿案今日宣判
刘俊德一审否认犯受贿罪 自首立功法院不予认定
作者:文/杨国明 丁伟 图/孙欣瑜   发布时间:2008-05-08 11:13:11


    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今天上午,亳州中院对原古井高管刘俊德依法进行了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刘俊德违法所得8万元、美元2万元、欧米茄手表1块、位于上海市房屋1套予以追缴。

    刘俊德,1963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任安徽省古井集团财务总监、副总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德犯受贿罪,于2008年1月24日向亳州中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俊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俊德申请,法院同意延期审理一次;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据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4年3月,被告人刘俊德任古井集团财务总监、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山东省烟台市新华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8万元人民币,安徽盛强集团总经理2万美元、价值2.40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深圳万某集团价值122万元的房屋一套。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俊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俊德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重大立功,提请亳州市中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俊德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收受财物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认为:刘俊德收受8万元,没有为对方公司谋取利益,且收受时间均在传统节日期间,刘俊德收受2万美元和1块欧米茄手表,没有为盛强集团谋取利益,其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万某集团送给刘俊德价值122万元房屋一套,是万某集团聘请刘俊德到其集团工作给予刘俊德的待遇,因此应宣告刘俊德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俊德分别三次收受他人贿赂。其一,在任古井集团财务总监、副总裁;古井贡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为古井集团设计生产各种酒瓶瓶盖的山东省烟台市新华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感谢刘俊德对其公司的关照,在2003年至2006年中秋节及春节期间,先后四次送给刘俊德8万元,刘俊德收下。其二,2004年3月份,安徽盛强集团总经理,为了把从古井集团恒信典当公司拆借的资金尽快转到自己的账户上,在合肥刘俊德的办公室,送给刘俊德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4万元)及价值2.408万元的瑞士产欧米茄男式手表1块,刘俊德收下。其三,刘俊德在古井集团负责委托理财业务时,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1月间,先后四次拆借给深圳万某集团7000万元资金。为感谢刘俊德的帮忙,经万某集团董事会研究,在上海市购买一套价值122万的住房送给刘俊德。刘俊德于2005年6月3日以其家属的名字将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综上,被告人刘俊德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8.962万元。

    亳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德身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或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48.96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刘俊德及其辩护人认为,刘俊德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刘俊德明知行贿人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事中或事后收受二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二人所在的公司谋取了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德在古井集团拆借给万某集团7000万元过程中,收受其价值122万元房屋一套,后在对该集团股票强行平仓及延长还款期限上为其谋取了利益。因此,刘俊德收受万某集团房屋一套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俊德及其辩护人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刘俊德的辩护人提出的检察机关没有对行贿人进行刑事追究的辩护理由,经查该理由并不影响对刘俊德犯受贿罪的认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刘俊德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刘俊德被动接受办案单位的询问,虽然其配合办案单位查清了古井集团委托理财的事实,但不具备主动投案的事实,故不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俊德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无事实依据,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检察机关指控的该情节,不予支持。依照《刑法》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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