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持业务关系,向首钢下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行贿,近日,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副董事长因单位行贿罪或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或被判刑。
1996年至2004年,被告单位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原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厂)在与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后改制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场)发生业务过程中,为保持业务关系,在轴承销售、使用上谋求便利,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栾景全同意,由该单位副董事长(原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场副厂长)被告人刘道玲分多次给予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供应可科长贾方利好处费人民币38万元,给予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线材一车间主任杨军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给予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三车间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三车间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二车间党总支书记常建民好处费合计人民币65000元,给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供销可科长白雪山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万元。上述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565000元。在2007年至2008年年初,这四人被昌平法院以受贿罪判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栾景全、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刘道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当时任副董事长的刘道玲称行贿的钱是从本厂的小金库出,当时是为了保持和首钢一线厂的关系,确保自己的产品有销路,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投资主体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栾景全、刘道玲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栾景全、刘道玲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栾景全、刘道玲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昌平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栾景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刘道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