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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一城管队长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半年受贿8.7万
作者:石中原   发布时间:2008-04-15 16:21:18


    安徽省界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规划中队原队长吕信,因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近日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8.72万元。当地群众称其是扒房子扒出的城管贪官。

    依法查处违规违章建房的行为,本应是城管监察大队的职责。对于未经过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他们握有行政处罚执行权。如责令停工、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报批罚款处理等。但吕信却把这种权力作为自己捞取钱财利益的工具。只要当事人给其送些好处,他可以帮助办理以罚代批手续,随意批准少缴罚款,或者对违章建设行为不予追究,甚至收取罚款不办理行政处罚文书。城建管理的法律法规成了吕信随意把握的“橡皮泥”。在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主持界首市建委监察大队工作期间,吕信利用查处城市违规违章建房的行政执法权力,先后19次收受30人所送钱款8.72万元。

    2007年3月,界首市居民段某因超面积建房被监察大队查处。段为少交罚款,便委托王某给吕信送去人民币4000元。吕收受钱款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段某的16.8万元,同意其仅交纳4.2万元即可。2007年3月至4月间,吕信通过朋友宋某从中介绍,先后四次收取违章建房户所送钱物计7000元,让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四户违章建房者的42.08万元罚款,仅收取7.6万元放行。

    2007年3月,王某在建房准建证还没有批准情况下,为先行施工建设,通过他人找到吕信,以先缴押金2万元请托其默许准建。吕信安排了他人收下押金,同意王某施工建房。王某为感谢送吕信1300元。2007年3月,代某为达到无证建房目的,找到吕信托其帮忙办理以罚款代替批准建房的手续,并送给吕信4000元。吕信收钱后同意帮忙。后因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吕信闻风将此笔钱退给代某。

    在吕信受贿犯罪过程中,对于单位同事送去的钱款,照样笑纳不拒。如2007年5月,居民饶某无证和超面积建房被监察大队查处。饶某便通过监察大队的另一负责人张某两次送给吕信现金3000元。吕收钱后采取以罚代批方式准许饶某建房,并少收其罚款。同年4月,张某为使朋友鲁某无证建房不受处罚,又给吕信送钱4000元。吕收款后未对鲁某的违章建房进行处罚。在吕信负责监察大队全面工作期间,通过此种方式,先后四次接受同事张某送给的现金1.5万元,并为请托人办理相关事项。而他的这位同事张某却因从中截留行贿款项1.89万元受到另案查处。

    2007年7月10日,吕信被依法批准逮捕。

    据庭审查明,被告人吕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通过他人或直接收受30名请托人贿赂财物计8.72万元。其中为14名请托人在办理以罚代批手续中提供帮助,并违规同意13名请托人少缴罚款176万元。对9名请托人违章建房行为不予追究;擅自决定同意3名请托人以交纳押金方式建房;对2名请托人收取罚款但未办理行政处罚文书,还对2名请托人承诺帮忙。

    2007年12月,一审法院经对该案依法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吕信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吕信不服,以其收受14人所送款项4.82万元,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或案发前已将款退回,不应认定其受贿为由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吕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违章建房户款物后,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违章建房户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出赃款赃物,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遂于近日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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