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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长受贿获刑11年
作者:王志勇 发布时间:2008-03-17 09:20:46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兼商务体系管理平台财务总监李昌波有期徒刑11年。
200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李昌波利用其担任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和中铁信息工程集团销售体系管理平台财务总监,负责审核、监管集团销售平台下属财务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默许为其下属财务部经理白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在公司办公室收受白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3500元的索尼S27C笔记本电脑1台和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6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昌波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在公司办公室收受本公司销售平台商务部储运主管杜某(另案处理)通过财务经理白某转交的行贿款共计15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被告人李昌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称其虽然收过白某的钱,但不清楚钱的来源,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指控被告人李昌波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昌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李昌波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法院认为,认定收取他人钱款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是否属于贿赂关系的关键并不在于时间或具体事件上一一对应表面的联系,而在于二者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即行贿人给与受贿人的财物超越常理,并通过该行为与受贿人之间建立一种不正常的利益关系。受贿人碍于此种利益关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提供某种方便,从而使受贿人谋得某种利益。李昌波与白某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白某给与李昌波巨额财物的行为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同事间的人情事故、礼尚往来。白某的目的就是要与李昌波建立起上文所述的关系,从而获得李昌波利用其职务提供的方便。 中铁信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职位说明书证实,李昌波作为商务体系管理平台财务总监,对下级上报的各种分析表、预算表具有审批权,对下级工作具有检查权,对各项费用开支具有监督检查权。而恰恰是李昌波的默许和放任,才使杜某和白某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非法套取单位大量钱款的行为得逞。因此,法院对于被告人李昌波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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