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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受贿北京计算机一厂副厂长被判19年半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3-10 13:58:03


    北京计算机一厂原副厂长章犇利用职权大肆敛财,最终受到法律严惩。3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今年46岁的章犇,原系北京计算机一厂副厂长。经法官审理查明:1999年7月间,章犇利用其担任北京计算机一厂副厂长,主管该厂合建办公室(后简称一厂合建办)的职务便利,伙同一厂合建办副主任兼财会人员张某(另案处理),以向一厂车库施工方北京金鼎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的名义,从一厂合建办转出一张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建行转账支票,用于支付被告人张某与章犇二人购买的住房房款和装修费。后被告人张某、章犇使用北京金鼎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提供的1张人民币5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复印件在一厂合建办平账。

    1995年至2000年间,章犇利用其负责一厂土地开发等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在与陈西雷(另案处理)所在单位合作开发一厂土地房屋的过程中,收受陈西雷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3万元。具体受贿事实是:1995年5月间,章犇在负责一厂科研楼基建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挂靠于该楼施工单位武警交通指挥部直属建筑施工处的施工负责人陈西雷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1996年5月,章犇在负责一厂西区土地合建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挂靠于武警交通指挥部直属建筑施工处的施工负责人陈某推荐给土地开发的合建方北京中新荣商贸集团,使得陈某取得了承建一厂西区住宅楼的工程。1999年5月间,被告人章犇收受陈某给其的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武警交通指挥部直属建筑施工处第三项目部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并将该支票入到北京昌信回龙观别墅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其个人购买住房1套。1998年11月,章犇在负责一厂北区土地合建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所在的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一厂北区土地合作开发项目。2000年2月2日,章犇收受陈某给其的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北京武警交通建筑工程总队第八工区(前身为武警交通指挥部直属建筑施工处第三项目部)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并通过转账将其中人民币4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另人民币10万元入到一厂基建办账户内,用于归还其挪用一厂的公款。

    1999年8月,章犇利用其负责一厂基建办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张某开出的1张人民币10 万元的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转账支票,并通过转账最终将该人民币10 万元入到北京金鼎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支付该公司给其个人住房的装修费用。2000年2月25日,被告人章犇用陈某给其行贿款中的人民币10万元通过北京百志教育文化服务中心账户归还到一厂合建办。

    综上,章犇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张某贪污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0 万元;收受陈某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03万元;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10万元。章犇于2007年7月9日,被北京市纪委工作人员带至北京市纪委接受调查。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从市纪委将章犇抓获归案。章犇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章犇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他之所以从本单位开出50万元的支票用以支付购房款和装修费,是因为其曾用个人存款为本单位垫付了部分业务咨询费,实质是帮助单位换取现金以支付有关工程费用的行为,没有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对于章犇关于其的行为实质是帮助本单位换取现金以支付工程咨询费,没有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定:在案的转账支票、发票、记账凭证及计算机一厂出具的财务说明等书证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涉案款项的走向,即公款人民币50万元从本单位账户经与本单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百志教育中心分别转入龙城花园房屋的销售商和金鼎盛公司的账户,用以支付章犇个人的购房款和装修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章犇伙同张某共同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章犇关于其曾用个人钱款为单位垫付咨询费的说法是其在承认上述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所作的排除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辩解,该项辩解的举证责任应由章犇承担。但截至二审终结前,章犇及其辩护人均未能提供足以支持上述辩解的证据,且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等多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与章犇的辩解相悖,章犇对此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章犇的该项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一中院审理认为,章犇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公款据为己有;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惩处。鉴于章犇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其家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其用赃款购置的房屋已被冻结等情节,可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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