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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一科长为“帮忙”税务注销收了10万元
作者:文/范静 图/李钦鹏 发布时间:2008-03-10 13:29:36
承诺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公司10万元的贿赂,3月10日,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建军因涉嫌受贿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
开庭前,李建军的20多名亲属早早的来到法庭外等候,因座位有限,一些亲属未能进入参加庭审。 据检方指控,2004年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分局税政二科科长,负责各税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及减免税审核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局第六税务所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取俞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认为,李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上,公诉人在宣读完对李建军的指控后,被告人李建军表示“我没有意见,我认罪”。随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建军在公安机关做的口供,李建军称“2003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俞某,2004年我当上科长后,俞某找到我说他正在办理一个公司注销的业务,说他对这方面业务不太懂,希望我能找人帮忙尽快办一下。后来我就找人帮忙办这事,事办完后,俞某给了我一张该公司10万元的支票,我当时没要,但他非要给我,说算是交个朋友,我就收下了”。 而被告人李建军的辩护人却当庭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称“李建军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他只是利用人际关系帮忙办理了注销业务,李建军只是把俞某引见给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也没有对该公司减免税,所以李建军也不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李建军收了好处费,但那应该算是民事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能算是刑法中的受贿”。随后,李建军也表示同意自己辩护律师的意见,称“我没罪,我只是帮忙,我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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