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湖北省黄冈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原黄冈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夏选民因收受巨额贿赂,一审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夏选民自1996年至2006年,先后担任人行黄冈支行农金科长、黄冈信用联社理事长,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笔,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1999年初,时任人行黄冈支行农金科科长的夏选民在承接信用社纸杯、贷款等业务中对温州籍商人周耀臣予以关照,收受周某2万元;2002年8月,经夏选民从中帮忙,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获得蕲春信用联社5000万资金受委托购买国债项目,并由该公司运营管理该国债,夏选民获得“业务费”65万元;2002年4月,在被告人夏选民的帮助下,黄冈信用联社出资1.5亿元委托甘肃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购买国债,并将国债委托其运营管理,夏选民先后收受该公司国债部副经理祝磊交与的2笔款项计38万元;2003年,在黄冈信用联社办公楼土建及装璜工程等项目上,夏选民收受承建人王琼两块宅基地的“感谢费”,王为此花费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选民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领导、管理等公务,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人事关系是否转移及其经集体企业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的事实,不影响其受国有单位委派的性质,应适用《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夏选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该案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被告人夏选民自愿认罪,并退清全部赃款,且有自首及立功表现,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可予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