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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代理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继续履行代理合同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2-22 10:42:54
李某将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诉称,自己于2007年4月26日与被告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被告允许原告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以被告的名义代理被告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代收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被告依照佣金率向原告支付代理手续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忠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积极、认真的开展代理工作,工作态度严谨并无不当或违规等工作行为。2007年8月20日上午,被告区域经理陈某在原告与同事处理一般私人矛盾的过程中,采取激烈的言辞和手段激化原告与同事间的私人矛盾,并将原告推到在地,当着全体公司员工对原告疯狂叫嚣:“谁欺负你了,把这个人给我扔出去,这里是我的地盘!”随后,陈某指使保安将原告强行架出。在该过程中,原告身体组织多处挫伤,产生瘀青、红肿等后果。原告在家修养期间,从同事处听说其保险代理号已经被公司取消,2007年9月5日原告打电话核查,其公司咨询电话号和保险号确实已被被告擅自消除。 保险代理号,为原告合法开展代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向原告提供保险代理号是被告的合同义务,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消除原告的保险代理号及公司咨询电话号,单方终止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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