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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遭解约 10待岗者要求维持合同效力
作者:戴怡婷   发布时间:2008-02-20 15:34:05


    北京站船板小件寄存处是一个福利性的集体企业,有许多残疾员工在这里工作。2007年北京站地区改造拆迁,船板小件寄存处也被拆迁了,十名失去工作岗位的小件寄存处员工与船板小件寄存处发生劳动争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今日,法庭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船板寄存处的代理人和十名四十岁左右的劳动者均到庭发表了诉辩意见。

    原告船板小件寄存处诉称,寄存处被拆除,劳动者不同意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工作,船板小件寄存处通过邮政快递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给与经济补偿,十名劳动者将船板小件寄存处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得到仲裁委裁决的支持。

    船板小件寄存处认为,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将十名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维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

    而十名劳动者则辩称,船板小件寄存处的拆迁方案中,有保障他们工作岗位及收入的安排,但是企业领导没有按照拆迁方案安置职工,承办停车场也没有经过职工民主讨论,是企业领导的个人行为。此外,他们同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中,认定船板小件寄存处在邮寄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之前,虽然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但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职工协商,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解除劳动通知书当属无效。

    庭上,双方当事人还就十名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的数额发生分歧,船板小件寄存处为此,向法庭提交了数十本原始记账凭证。法庭将择日组织庭前政局交换。

    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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