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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教育局初教科负责人受贿33万获刑8年
作者:任静 发布时间:2008-02-15 16:04:51
2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受贿案件,依法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洪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上诉人张洪彦,原系安徽省亳州市教育局初教科负责人、科长。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至2006年3月,上诉人张洪彦任亳州市教育局初教科负责人、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学校选用教辅材料时,先后收受出版社发行业务人员六人贿赂款33.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洪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张洪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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