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涡阳县一乡党委书记贪污受贿16.7万元一审获刑11年
作者:王凯 孙良义 发布时间:2008-01-18 15:24:41
日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对涡阳县张老家乡原党委书记陈鹤南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
被告人陈鹤南,原系涡阳县张老家乡党委书记。2006年10月份,张老家乡欲开发乡政府综合楼。开发商刘某通过该乡工作人员于某找到陈鹤南,要求开发此楼,并许诺给其好处费10万元。在征得陈鹤南的同意后,此工程于2006年11月正式开工,并开始预售房。2006年12月6日,陈鹤南以其父开发房子需用钱为由,向刘某索要好处费,次日,刘某通过时任该乡副书记的于某之手给陈鹤南106000元,后陈鹤南将此款算作“好处费”没有退还。2007年2月底,在涡阳县召开人代会期间,刘某在涡阳长江通讯手机店购买诺基亚N72型手机一部(价值3180元)送给了陈鹤南。 还查明,2005年春节前,张老家乡工作人员杨某到陈鹤南的住处,送给陈鹤南人民币4000元,并提出解决自己副科级的要求,春节后杨某又二次送给陈鹤南人民币6000元。2006年3月,在陈鹤南的组织下,张老家乡召开党委会,研究了杨某的职务变动,并以乡党委的名义上报涡阳县委组织部,后杨某被任命为张老家乡组织委员(副科级)。从2004年底至2006年1月,陈鹤南采用同样手段,先后十一次收受了该乡工作人员杨某某、李某、许某、张某、穆某、刘某某、赵某等二十多人15000元,并为他们谋取了利益。 2005年7月25日,陈鹤南因家中建房需要,向该乡李园行政村支部书记陈某借款3万元。2006年3月,陈鹤南谎称先前垫付的土方工程款3万元系借陈某的,便安排该乡工作人员王某某归还, 王某某从该乡准备修路的备土款中支出3万元给了陈某,后王某某用陈鹤南给的土方发票将此款冲掉。 法院认为,陈鹤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3万元,同时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钱物计人民币137180元,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对其二罪并罚。鉴于陈鹤南在涡阳县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前,作为自查自纠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应视为自首,且案发后其能够全部退出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