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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发展辞职被诉违约 析理"算账"赔偿2.7万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12-25 13:44:10
金先生同公司签约赴日参加技术培训,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满4年。但在工作39个月之后,金先生为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而辞职,从而被公司起诉违约。12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金先生支付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违约赔偿金2.7万元的判决。
2003年6月27日,金先生进入NEC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有效期自2003年11月起至2006年11月止的劳动合同。2003年12月22日,公司决定派其赴日培训,双方签订《国外培训协议书》,其中要求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必须在公司服务满4年,否则要支付违约赔偿金。2007年7月23日,金先生以“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的原因提出辞职申请。7月25日,公司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今年8月17日,公司申请仲裁,裁决要求金先生支付违约赔偿金3.95万元获支持。金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金先生诉称,与公司签订的国外培训协议,约定的培训期实际应为3.3个月,故服务期应为3年。在签订协议时,预算金额处为空白,系公司事后补填。再次,在赴日培训过程中,后半部分近1个月的时间为在日本工作,而非培训。2007年7月31日,在公司办理完毕全部手续时,已履行了3年的服务期。故不服仲裁裁决,要求判令无需支付违约赔偿金3.95万元。而公司坚决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在庭审中,双方确认,金先生已履行的服务期按39个月计。但金先生对实训天数提出了质疑。 法院认为,双方在国外培训协议书中约定,金先生因自身原因辞职时,必须以违约赔偿金的形式支付由公司负担的培训费用。对于金先生有关服务期应为3年,而非4年之辩称,不予采信。对于金先生在上海参加的8天日语培训,当时并未赴日参加培训的天数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在总的培训费用中予以扣除。由于金先生赴日培训后,在公司实际工作的期限为39个月,故金先生对其已实际履行的服务期可以不再支付违约赔偿金。综上,金先生需支付违约赔偿金2.7万元。仲裁费300元,应由金先生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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