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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计算机一厂副厂长三罪并罚获刑20年
作者:王志勇 发布时间:2007-12-24 08:40:59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北京计算机一厂副厂长章犇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宣判,因其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责令章犇与其同案犯张丽共同退赔人民币50万元,发还北京市计算机一厂;追缴被告人章犇受贿所得人民币103万元及其孳息,一并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章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章犇于1999年7月间,利用其担任北京计算机一厂副厂长,主管该厂合建办公室(后简称一厂合建办)的职务便利,伙同一厂合建办副主任兼财会人员张丽(另案处理),以向一厂车库施工方北京金鼎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的名义,从一厂合建办转出一张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建行转帐支票,用于支付被告人张丽与章犇2人购买的住房(户主为张丽)房款和装修费。后被告人张丽、章犇使用北京金鼎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李先生提供的1张人民币5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复印件在一厂合建办平帐。 二、被告人章犇于1995年至2000年间,利用其负责一厂土地开发等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在与陈西雷(另案处理)所在单位合作开发一厂土地房屋的过程中,收受陈西雷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3万元。 三、被告人章犇于1999年8月,利用其负责一厂基建办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张丽开出的一张人民币10 万元的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转帐支票,并通过转帐最终将该人民币10 万元入到北京金鼎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内,用于支付该公司给其个人住房的装修费用。2000年2月25日,被告人章犇用陈西雷给其行贿款中的人民币10万元通过北京百志教育文化服务中心帐户归还到一厂合建办。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犇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并罚。 在开庭审理中,章犇否认其贪污行为,辩称一厂当时应该支付给一个咨询公司现金90万元,其先用自己的现金50万元垫付给该公司,后用一厂的50万元支票折抵了其垫付的现金50万元,故其没有贪污。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被告人章犇于2007年1月25日的供述、同案犯张丽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章犇伙同张丽曾从一厂合建办账上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开出1张5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其二人的买房款和装修费,后用金鼎盛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开出的50万元工程款发票平帐。而证人李先生的证言则明确证实金鼎盛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并未收到北京计算机一厂的这笔50万元的付款,即被告人章犇用于平帐的这张发票实为虚开。 第二,被告人章犇称其曾为北京计算机一厂垫付咨询费50万元,但北京计算机一厂对此并不知情,而被告人章犇又没有证据证实此事。 第三,被告人章犇称其曾为北京计算机一厂垫付咨询费50万元,付款凭证证实北京计算机一厂合建办支付咨询费55万元,北京康贝特经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咨询费发票证实收到咨询费90万元,证人赵杰的证言证实其收到咨询费40万元。可见,被告人章犇的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多处矛盾。 综合以上理由,法院对于被告人章犇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章犇因涉嫌贪污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属于自首,法院对其受贿犯罪依法从轻处罚。 宣判后,原北京计算机一厂的职工给法院打来电话,对法院依法裁判、惩治腐败的做法表示赞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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