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平日70元法定节假日仅30元 送奶工赢回加班工资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12-20 13:36:37


    在上海一知名乳业公司工作的孙先生等12位外来务工人员,因不满公司少付他们法定节假日工资等原因,将公司告上法庭。12月19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除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等12人工资差额及补偿金近5万元外,还判决公司为他们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分别返还押金。同时判决仲裁费由公司负担。

  36岁的孙先生来自江苏省宿迁市的一个小村子。2000年5月进入乳业公司,在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担任送奶工。由于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综合保险,而且法定节假日工资特别低等原因,故与孙先生类似情况的共12位外来务工人员于今年8月14日申请仲裁,分别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返还押金,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但裁决仅支持了缴纳综合保险,返还押金,而对工资之请求未予支持。仲裁费300元也由双方各半负担。孙先生等13人不服,诉至法院。

  孙先生诉称,在公司每日凌晨2时起为客户送奶品,早上7时前必须送好,365天从无间断,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亦是如此。平均工资为70元/天。而公司仅按30元/天之标准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另外公司也未予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现不服仲裁裁决,故提出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6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等诉请。乳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孙先生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孙先生等人每日的工作时间仅3小时左右,故不存在加班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对于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之请求,公司并未能就孙先生每天仅需工作3小时一节提供相关证据,且孙先生工资70元/天,公司却按节假日30元/天支付,确未足额支付。故孙先生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并加付其25%的补偿金之请求,有依据,予以支持。最后,孙先生胜诉,法院判决公司为其缴纳200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返还押金1.5万元外,公司还应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3600元,并加付上述金额25%的补偿金9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