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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溶剂厂42名退休职工追讨"有毒有害工作"补贴
作者:浦东新 发布时间:2007-12-13 11:24:01
12月12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某等42人诉上海溶剂厂劳动纠纷案。此案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退休职工因未能领取给予特殊工作的“经济补贴”而提起了诉讼。
原告陈某等42人系被告上海溶剂厂的退休职工。被告单位是一个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化工单位。上海溶剂厂曾经在1996年6月20日经过职代会通过了《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提前退休经济补贴的规定》以及在1999年12月30日,制定了《上海溶剂厂待退休及提前退休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给予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提前五年退休的职工每人15000元的经济补贴(按照每月250元的标准),在办理手续后一年内分三次付清。原告按照上述规定提前退休后,上海溶剂厂并没有如期支付经济补贴。原告曾多次催讨,上海溶剂厂曾经表示等上海溶剂厂世博动迁款到帐后再支付。今年8、9月,原告才听说单位已经在2007年1月已经动迁,但是上海溶剂厂仍没有支付补偿款。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向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仲裁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溶剂厂辩称,第一,原告42名员工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曾经在2000年8月制定了《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提前退休经济补贴的情况说明》,决定终止全部经济补贴,且已经向原告明示过。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诉时效。2007年1月,上海溶剂厂因世博动迁,已经进行了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安置补偿工作,被告现在提出经济补偿问题,已经超过60天的诉讼时效。 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认为,第一,上海溶剂厂出具的证据《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提前退休经济补贴的情况说明》,缺少真实性和合法性,该说明制定时是厂里领导的决定,并没有通过职工代表会议通过。第二,原告42人都是退休职工,平时一般都不外出,社会接触面很窄,因此并不知道上海溶剂厂的动迁工作已经结束,劳动争议纠纷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而上海溶剂厂之前从来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表示不再支付补贴款。 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在此之前,浦东新区法院曾经就上海溶剂厂诉该厂122名退休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了集中判决。法院认为,关于上海溶剂厂2000年8月制定的《关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提前退休经济补贴的情况说明》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该规定的制定应当履行合法的程序及告知义务,使劳动者就是否提前退休做出正确选择。因上海溶剂厂没有在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明确告知该决定提供证据证明,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判决上海溶剂厂支付被告有毒有害岗位提前退休经济补贴,按每月250元标准,从被告提前退休之日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一审判决后,上海溶剂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相关法条: 旧劳动法中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即将实行的新的劳动法中对于该条款作了明确的补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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