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江苏省通州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宋永祥因犯受贿罪,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通州市交通工程公司原系国有企业,2004年退出国有资本,改制为通州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宋永祥任该公司工程师。1990年7月至2002年,宋永祥先后任通州市交通工程公司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施工队长;2001年至2002年,宋永祥被通州市交通局借用,从事海防公路工程管理工作;2003年至2006年,宋永祥被通州市交通局借用,从事网化办公室工程管理工作;2007年至案发,宋永祥被通州市交通局借用,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程管理工作。
2002年1月至2007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永祥利用担任通州市交通局平海公路东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海防公路工程指挥部、洋兴公路工程办公室、青年路东延段工程办公室工程师及办事员的职务之便,在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过程中,先后5次在春节和中秋节收受通州市基础工程公司顾某送给的人民币12000元,先后6次在春节和中秋节收受南通顺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郭某送给的钱物共计人民币6500元,先后4次在春节和中秋节收受个体户吴某送给的钱、物共计人民币10300元,先后2次收受南通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工程公司黄某送给的人民币5000元,收受通州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孙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元,以上合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800元,为他人谋取各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