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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鱼叉帮”团伙在京操纵卖淫女拦路招嫖获刑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7-10-10 15:42:32
操纵多名卖淫女,拦截路人强行拉拽招嫖,遭到路人拒绝后便有一伙手持鱼叉或刀棍的男子对事主进行恐吓、殴打、抢劫,今天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以江西籍男子为主,号称“鱼叉帮”的恶势力团伙主要成员高道良、周国兰、张俊等二十七人及向“鱼叉帮”团伙提供住房、容留卖淫的北京市人员张英春进行公开宣判。
江西人高道良与其弟媳周国兰等人分别于2006年3月、4月至2006年9月初,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江西籍妇女二十余名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街上,以强拉硬拽等手段向过往男子卖淫。同时还有人为部分卖淫女介绍嫖客并收取费用。卖淫所得由高道良、周国兰等人分别与卖淫女四、六分成,再由卖淫女与负责照看自己的男友即打手共享。 同时,江西人张俊等人负责看管卖淫女、充当打手,并由专人为卖淫女及成员作饭,负责生活,他们之间形成了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关系,遇招嫖遭拒或者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纠纷,上述人员便结伙持鱼叉等物品对该人进行追打。 2006年6月27日晚上9点,“鱼叉帮”成员魏亮等人在中滩村街上强行拦截下途经此地的一辆商务车,欲向司机卖淫,遭到拒绝后,该团伙成员对司机进行殴打,并将汽车砸坏。 2006年9月4日晚上8点,“鱼叉帮”控制的卖淫女在中滩村街上,强行拉拽途经此处的三名路人,欲向他们进行卖淫,遭拒绝后引起纠纷,“鱼叉帮”成员王凯等人持刀对三人进行追赶,将其中一人砍伤。 另查,2005年4月9日晚,魏亮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诺亚方舟”酒吧跳舞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互殴。 公诉机关分别以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对高道良、周国兰、张俊等二十七人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还指控为卖淫女出租房屋的房主张英春明知他人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故以涉嫌容留卖淫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鱼叉帮”团伙成员中有六名被告人在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意见,对这六名被告人与其他成年被告人分开进行了审理。 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道良、周国兰以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属情节严重,认定被告人高道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周国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俊、王凯、魏亮等十九人协助组织卖淫社会危害大,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凯、魏亮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认定张俊等十七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九年有期徒刑刑罚,同时分别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凯、魏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张英春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人民币三千元。对于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六名被告,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四人并处罚金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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