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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石油勘探局原文体中心主任受贿7万被判7年
作者:吴红军刘琳波/文 何明轩/图   发布时间:2007-09-28 11:04:56


    9月28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石油勘探局原文体中心主任王振枚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振枚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振枚在任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文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1年4月至2004年9月期间,分五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和家中收受河南油田个体工程承包人荣某现金共计7万元,并通过直接指定或打招呼的方式,使荣某取得河南油田体育中心体育场看台维修、文化宫舞台地板大修、儿童乐园游泳池大修及碰碰车大修等工程,并在承建工程过程中给予关照。

    在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振枚对其受贿事实供认不讳,称:“荣某在承揽工程中,赚取了一定的利润。没有我,荣某揽不到工程,也赚不到钱。荣某主动给我钱,我也想着不会被发现,由于这种贪念和侥幸心理,就收下了荣某分5次给我送的7万元现金。”但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振枚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称起诉不属实,没有收过荣某一分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振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振枚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振枚没有受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振枚没有受贿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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