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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最新司解 江阴审结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案
作者:蔡林 华灵芾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案。江阴市天华文化中心、行政事业中心建设指挥部设备采购组原副组长王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6年8月,王锦因犯受贿罪被江阴法院判刑,其在服刑期间,又被查出尚有漏罪未被追究。经审理查明,王锦于2003年初与某工程建设承包商约定“合作投资”:分别利用关系、资金和技术共同承接工程,获利后按比例分红。同年下半年,该承包商在王锦的帮助下承接了王锦任负责人之一的江阴市天华文化中心消防工程。获利后,王锦从中分得利润40万元。此外,王锦还收受其他人员贿赂30余万元。法院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锦以“合作投资”名义“分红”40万元为受贿所得,并与其余受贿金额累计决定判处上述刑罚。

   今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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