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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绩溪县四名基层卫生院院长“吃回扣”被判刑
作者:马弓 发布时间:2007-09-18 09:23:31
9月1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四起药品回扣受贿案在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名基层卫生院院长方某某、毕某某、胡某某、胡某因“吃回扣” 被判刑。
被告人方某某、毕某某、胡某某、胡某捕前分别系绩溪县荆州乡卫生院、伏岭镇卫生院、上庄镇卫生院和金沙镇卫生院院长。2001年以来,四被告人先后与在绩溪县推销药品的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推销员陈健彬(另案处理)达成私下“交易”,即陈建彬以每次结算货款的10%作为药品回扣给对方。 至2007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多次收受陈建彬药品回扣共6.8万余元;被告人毕某某多次收受陈健彬药品回扣共4.6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多次收受陈健彬药品回扣共3.6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多次收受陈健彬药品回扣共3.7万余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毕某某、胡某某、胡某分别在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在药品采购业务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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