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对原武夷山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章秀清挪用社保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章秀清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4日,章秀清以财政局综合服务中心借贷周转并经领导同意为名,将社保科管理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资金80万元人民币经武夷山市工商银行财政局帐户转至其在武夷山市兴业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准备用于个人经商。2002年4月23日,被告人章秀清使用该款中的70万元用于购买了武夷山市闽江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王东桂的股份,另10万元被告人章秀清个人零星支用。被告人章秀清购买了王东桂的股份后,以其母衷凤娇的名义与他人合资组建了武夷山市清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7月30日,被告人章秀清将所挪用的社保资金8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武夷山市财政局,并支付利息4000元。2003年2月,武夷山市审计局对财政局2002年度执行市级预算情况进行审计时,被告人章秀清先后于2003年3、4月份补交了利息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秀清在担任武夷山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期间,利用管理全市社保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社保资金8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秀清在案发前主动全部归还本金,并支付了利息,未造成社保资金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