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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滑县两村干挪用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款被判刑
作者: 程永杰 常永前   发布时间:2007-09-03 16:29:53


    两村干部在收到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款后不及时发放给村民,却挪作他用。8月31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军、张平(均系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6年2月,张军、张平将本村高速公路征地赔偿款5万元借给王某,王某将此款用于其本人承接的大广高速滑县某服务区的工程上,2006年7月份王某将此款归还。后,二被告人又将此款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石料的生意中。2006年5月份,张军让本村会计魏某取出征地赔偿款3.1万元,用于张军等人购买拖拉机使用。案发后,张军等人将挪用的款项本息归还。

    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张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营利使用,且挪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归还所挪用的本金和利息,弥补了集体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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