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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原党委副书记受贿被判刑
作者:罗来庆 发布时间:2007-08-16 09:09:17
8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辛耀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辛耀明利用其担任丰城市荷湖乡副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生猪屠宰定点承包、基建工程、拨付卫生院差补款方面为他人谋利,先后五次收受裴志乐、史国根、荷湖卫生院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辛耀明向检察机关退赔了所得的全部赃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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