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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规房未提供改造规划 镇政府担责赔偿
作者:孙晓玲 高崇征 发布时间:2007-07-18 11:42:47
7月18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镇政府拆除违规住房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45元。
原告李某系A村村民,一直居住在其父留下的老宅中。1987年县政府批准了该村旧村改造和新村规划计划,后一直未实施。2005年6月,李某未经村委和所在地镇政府同意,便在当初被规划为道路的老宅基上盖简易堂屋三间。2005年6月18日镇政府以李某的新建房屋影响村庄规划为由,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拆除处罚决定书,限李某3日内拆除清理完毕。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之际,镇政府便先行组织人员强行将李某的房屋拆除,诉讼中,被告镇政府未能提供A村旧村改造规划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其老宅基上盖房,虽未经镇政府建设行政许可,存在违法之处,但被告镇政府以李某影响新村规划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且未能提供A村新村规划的证据,属处罚事实证据不足;被告某镇政府未等行政处罚生效即强行将李某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害,应予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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