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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和负责人同受惩
作者:田春勇 陈家定 发布时间:2007-06-04 09:18:02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申请对南通市某机器配件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配件公司因为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拒不改正被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因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而被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配件公司是一家生产机器配件的只有18名职工的小厂,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经济状况不太好。2006年10月19日,劳保局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工人被该厂辞退,但其工资却一直被厂方拖欠不付。劳保局遂展开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让他们大吃一惊,该公司除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外共有18名职工,竟然没有一人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未帮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劳保局随后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公司在2006年11月27日前作出整改,但期满后该公司并未作出整改,劳保局于是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配件公司于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下,劳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被处罚。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小型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部分企业主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必受合同约束自己的用工行为,不用替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作为务工者来说,往往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只要企业能按时发放工资就可以了,法律和维权意识相当淡薄。 孰不知,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不签劳动合同,对双方都不利。对企业而言,不签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企业人才的外流、企业管理的混乱等弊端。对务工者而言,不签劳动合同,则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维权时缺乏合法的依据。 这一现象之所以比较普遍,除了企业和务工者双方的原因之外,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原因所在。可喜的是,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也采取了大量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加强监管,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我国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于劳动合同的三年行动计划,即:从2006年到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企业用工活动将越来越规范,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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