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傍名牌 上海"大金"告消保委二审被驳回
作者:李伟   发布时间:2005-03-10 14:03:09


    去年7月,市消保委发出8号消费警示,提醒市民当心“傍名牌”现象,其中点名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金阪本”牌空调与日本“大金”空调易混淆现象,引起大金科技公司不满,将市消保委告上法庭,后者首次成为被告。一审败诉后,大金科技昨日(9日)在上海二中院再次与市消保委展开论战,由于未能提供支撑二审的新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消费者提供社会监督,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是消保委行使自己职能的合法行为,主观并无侵害大金科技公司的意图,行文中也无捏造、诽谤,当庭驳回大金上诉。据悉,大金科技公司将再次考虑申诉。

    市消保委:不怕当被告

    市消保委表示,将继续发布消费警示。虽然点名批评可能给消保委惹来更多官司,但哪怕输几场官司也要加大点名批评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论战一:

    一审民事诉讼是否合理

    针对诉讼程序问题,大金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廖律师认为,黄浦法院一审定义为民事诉讼不合理,“大金科技公司面对的消保委,是个有一定公权力的组织,民事诉讼显然不合程序。”

    市消保委代理律师江宪认为,一审完全合乎法律程序,市消保委是社会组织,法律没有赋予消保委行政职权,它只是提醒消费者不要混淆合理消费,并不具备行政效力。

    论战二:

    8号消费警示是否侵权

    8号消费警示是否侵权?廖律师认为,消费警示应针对经销商而非生产商,所谓混淆也只是经销商的行为,警示并没点出经销商,并给大金科技公司的经营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江律师认为,8号消费警示陈述客观事实,文中也没有对大金科技公司有任何捏造、诽谤的语言,不构成名誉侵权的基本要件。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有严格程序,并受法律、媒体监督。



来源: 新华网-青年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