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一临时工十九年前因工致残被依法确认为工伤。
肖某系村电工,1985年1月2日,在原日照电业局某供电站负责人安排下,到某育苗厂架设电线。肖某在电线杆上工作时,因电线杆断裂从电线杆上摔下,致使右眼、下肢重伤。在此期间肖某的用工工资由日照电业局负责发放。由于未意识到临时工可以享有与其他正式工人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直至2003年10月经人提醒,肖某才向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3年12月5日,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第三人受伤属工伤为由,认定肖某属工伤。日照供电公司以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证据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东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具体时效规定,但本案工伤认定在2003年12月5日即已作出,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时效规定,仍应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之规定。肖某系村电工,其到涛雒育苗厂架设电线系日照县电业局高旺站负责人安排,其工资亦由电业局发放,电业局与肖某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维持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