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数月,备受农化行业关注的广西田园农用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8月,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全县农资市场执法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广西田园农用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卵虫速杀”农药而随货发送的农药印刷品广告宣传画在该县丁香镇农资经销网点张贴。该农药印刷品广告涉嫌违反国家工商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遂予立案查处。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石台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处理。当事人不服,向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石台工商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该案据以定性处罚的所有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答辩书》。2004年4月9日,市工商局做出维持石台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以农药宣传画系该公司的产品说明书而非正式的印刷品广告等为由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石台工商局积极应诉、依法答辩,案经石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于2004年7月13日做出了维持石台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原告(当事人)仍不服,以石台工商局无管辖权等为由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后,于2004年10月15日依法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终审判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