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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无法认定 适用公平原则
作者:高晓颖 发布时间:2003-10-17 16:27:27
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无法认定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崔某诉称,2003年5月22日20时许,他雇用的司机于某驾驶大货车由东向西行至陈良屯村西,向北右转弯去亨通加油站加完油付款时,被告孙某找来,说于某将其驾驶的摩托车刮倒,造成其右腿受伤。于某非常气愤,立即报了警。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勘察,认定此次事故责任无法确认。事故发生后,崔某为孙某支付医疗费2500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孙谋返还为其支付的医疗费。被告孙某辩称,我下班骑车行至亨通加油站路口时,于某驾车行至此处猛往北转弯,将我撞倒,车被轧坏,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认为,于某驾车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虽未确定责任,但双方之间也未提供各自无过错的证据,故双方对此次事故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肇事司机于某被崔某雇佣,故应由雇主赔偿孙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原告崔某承担孙某的经济损失,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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