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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01-30 11:12:22
本网讯(蒋金竹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将其名下车辆转让给他人多年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男子被诉上法庭。2013年1月25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庭调解,男子自愿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3000元整,并于当日付清。
2012年10月9日16时30分,五原告的亲属罗军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巴定往六寨方向行驶,在经过塘伦路段时,与被告黄江驾驶的广西M-H0780号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致罗军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江已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事故后,经查实肇事车辆的车主为田鹿,遂原告将田鹿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田鹿答辩称其数年前已将涉案车辆转让他人,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也无法享受使用该车辆营运所获得的利润,因此依法无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田鹿自愿支付五原告赔偿款共计3000元整,并于当日付清。 此案也给我们大家一个警示:车辆转让后一定要记得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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