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宫外孕致残 同居男友被判赔偿
作者:兰炳扬   发布时间:2003-10-06 11:31:03


    恋爱期间与男友同居,因宫外孕造成伤残,男友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男友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这名女士与其男友各自承担50%的责任。这是近日在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奇”案。

    据鞍山市立山区法院介绍,1999年,温女士与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9月,温女士曾因怀孕而用药物流产。不久,刘某将温女士接到自己家中同居。其后温女士发现自己再次怀孕,她告诉刘某,让他处理,但刘某却避而不见。之后,温女士独自到沈阳一医院,被确诊为宫外孕,住院治疗12天,共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后因病情恶化,不得不另做一次手术,又花费3500余元。温女士认为刘某应对此负一定责任,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温女士已构成8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女士与刘某均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出现的意外伤害,两人皆有过错,本着公平的原则,刘某与温某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补偿温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合计1.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来源: 新华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