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车祸突然去世,七旬老妇认为儿媳在某集团和某公司的投资共计550万元和所占有的股份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要求与儿媳、孙女一起继承儿子200余万元的遗产。两级法院经审理,均认定老妇的儿媳并未实际投资,巨额遗产并不存在。因此驳回了老妇的诉讼请求。
原告马老太的儿子朱某因车祸突然去世。原告马老太找到儿媳高某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马老太认为儿媳高某在天津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和实物的方式投资5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9%,此外儿媳高某还在本市某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10%。马老太认为上述资产是儿媳与儿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子遗产范围,应析产继承,在与儿媳高某协商未果后,马老太起诉至法院。被告高某辩称,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投资情况是不真实的,是其父在创建上述公司时为符合公司创立条件而为被告虚设的股份,被告并不知情,也从未在相关公司文件上签字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某集团和某公司的投资比例为500万元和50万元,其依据是上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文件中有被告的签名并加盖印章的材料。然而众所周知,投资是将个人所有的资产放到经济实体中的行为。现经审计证明被告并未向企业以货币资金和实物出资,也未在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和享受股东利益,从现有证据上看,被告之所以成为某集团和某公司的股东,是被告之父在成立企业时虚设投资人之故,因此被告的巨额投资不能确认,死者的遗产中不包括该财产,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