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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人财产非遗产 小侄不可偷觑
发布时间:2012-05-28 11:18:3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孙晓靓 蒋蓉)
王大林入赘他乡没有得分生产资料,其户口仍与父母在同一户头,王大林双亲过世后,侄儿王成却要求依法分割祖父母生前遗留的房屋、自留山及责任田征收款。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查明案情事实及核对证据后,一审作出判决,驳回王成的诉讼请求。
王老爷子及妻子章秀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王大林、王小林、王红,其中大儿子王大林于2003年12月去世,留下独生子王成。1993年4月13日,二儿子王小林向他人购得房屋,有正方三间、批房三间。1995年王小林入赘到他村,离开原户籍地生产生活,但户口仍与王老爷子夫妇俩在同一户头。1998年王老爷子去世后,该户户主为章秀,该户承包的的土地一直由章秀和王小林耕种经营,王小林并履行相应赡养义务。后该户承包经营土地于2009年被征收,政府补给该户一定数额的责任人田征地款。侄子王成认为,祖父母过世,自己的父亲王大林应依法继承其相应的遗产,但父亲也于2003年过世,故自己可依法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故诉至法院。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王成诉请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否属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王成诉请中所涉的房屋正房三间、批房三间系王小林个人所有,不属王老爷子夫妇俩可继承的遗产。王小林虽于1995年入赘到他村,但其在该村并未分得生产资料,且王小林一直与王老爷子夫妇俩在一户。土地经营权二轮承包证书中明确记载家庭人口为“2”,此时王老爷子已去世,故应系王小林与其母章秀共同承包经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章秀2005年去世之后,应由该户中另一人王小林继续承包经营,收益亦应归王小林所有。王红经本院释明后仍放弃在本案中继承权利,此系其对自己权利合法处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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