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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作者:李琳 王福英   发布时间:2012-06-28 10:04:14


    【案情】

    2011年7月16日14时许,原告钟小英乘坐钟祥英(已故,系被告李根忠、李清莲、李游彬、谢定莲的近亲属)两轮助力车,途经323国道新华高速路口路段,钟祥英正驾车左转弯横穿双黄线时,钟时明驾驶的中型拖拉机因刹车不及时,追尾将钟祥英驾驶的两轮助力车撞倒,致钟祥英、钟小英倒地受伤,其后经医院抢救,钟祥英医治无效死亡,而原告钟小英右下肢被截肢,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五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时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原告钟小英、被告李根忠、李清莲、李游彬、谢定莲均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事故钟时明负75%的责任,钟祥英负25%的责任,并下达了(2011)余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委托其家属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

    原告诉请:钟祥英的死亡赔偿金应认定为遗产,且已由四被告领取。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承担其近亲属钟祥英(已故)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33350元。

    被告辩称:由于钟祥英已经死亡,现在赔偿所得为钟祥英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钟祥英的个人遗产,故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

   【审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大余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同意向原告补偿人民币15000元,并当庭付清,本案调解结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钟祥英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属于遗产。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继承人的一种感情抚慰,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管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本案中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钟祥英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应该由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近亲属所有。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不同于其他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将遗产定义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但它既不是死者生前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死者生前可期待的、死后才得以实现的利益(如保险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

    二、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前近亲属的赔偿。

    依法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因遭受事故死亡后,其民事主体的资格己经丧失,不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另外,生命是无价的,但对一个失去生命之人来说,再多的赔偿款也没有意义,迫切需要救济的(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是死者生前的近亲属。

    三、遗产的功能和死亡赔偿金的功能不同。

    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需要在所有继承人中分割遗产。但受害人死亡后,通常受到经济损失和巨大感情伤害的是其近亲属,而不一定是在法律上具有继承人身份的所有继承人,如受遗赠人。而死亡赔偿金的功能是通过补偿死者亲人遭受的经济损失来抚慰他们受伤的感情。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与死者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由于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能由法官依据法理来填补法律漏洞。

    四、从权利属性出发也不宜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

    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与否,主要将导致对死者生前债务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则债权人可以就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要求死者的近亲属首先将该款用于偿还死者的债务。反之,则无权就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从权利属性角度考察,人的生存权应当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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