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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荔枝引发的命案赔偿纠纷
作者:王和成 王思和   发布时间:2003-09-16 09:53:49


    近日,四川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颗荔枝致死3岁幼童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并判决被告某幼儿园补偿原告黄某、张某人民币14883.52元。

    泸县某幼儿园是经有关机关批准建立的公办幼儿园。2003年5月29日上午,该幼儿园与往常一样,由老师们组织全园儿童做早操,就读该园的3岁幼童黄兵(化名)也参加了做操活动。上午9时左右,老师们突然发现黄兵倒在地上,即迅速将其抱到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黄兵死亡。事后在死者父母的要求下,泸县公安局解剖尸体发现黄兵咽喉部卡有一颗荔枝。经鉴定,死者系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为此,黄兵的父母将该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24644.1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不能证明死者所吞荔枝从何而来。被告幼儿园不知原告之子有荔枝,无法预知其会被荔枝噎食,且案发后立即采取了送医院抢救和通知家长的应急措施,尽到了合理管理的注意义务,不具有管理过错。但原告之子的死亡确实给其造成了损失和痛苦,幼儿园应按公平原则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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