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西南药业公司因涉嫌侵犯瑞士霍夫曼罗氏控股公司和中瑞合资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所注册的“散利痛” 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停止使用、撤回并销毁含有“散利痛”字样包装及印刷制版;同时,判令被告上海复星大药房停止销售侵权药品。
“散利痛”是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生产、销售“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药品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今年1月25日,上海罗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宁强路店购得4盒由西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名药品。因该药品的包装上印有“散利痛”字样,为此,上海罗氏公司及其设在瑞士的总公司霍夫曼罗氏公司即以侵犯两公司注册商标权为由,将上海复星大药房宁强路店连同上级公司上海复星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因商标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在我国依法取得“散利痛”注册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西南药业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在同一种药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已构成侵权。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已受理西南药业公司提出撤销原告不当注册“散利痛”商标的申请,但并不影响两原告对“散利痛”注册商标的行使,也不能成为西南药业公司有权使用“散利痛”商标的理由。故对西南药业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复星大药房虽然实施了销售侵权药品的行为,但能证明药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