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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未付全款 买卖变为租赁
作者:牟建伟 甘丽静 张娜 发布时间:2003-09-03 11:22:57
一农民购买搅拌机后,由于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全部价款,最后不仅要返还机器,还要支付近2万元的租赁费用。日前,山东桓台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变租赁的特殊纠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搅拌机,并支付租赁费19750元。
2002年4月16日,桓台荆家镇农民刘某从唐山镇农民许某处购买价值5500元的搅拌机一台。双方约定,提货款当面付清。如果买方因资金不足,可先付1300元,欠款4200元在当年5月15日前付清。若到期不能付清,许某把刘某已付款作为定金,从提货之日起买卖变为租赁,每天租赁费50元。当天,刘某支付1300元货款后将搅拌机拉走。2002年5月15日,刘某未支付其余货款。今年6月12日,许某以刘某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搅拌机并偿还租赁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如果欠款到期不能付清,从提货之日起,买卖变租赁,并约定了租赁价格。应视为买卖合同中对所有权的保留。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庭宣判后,被告刘某表示将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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