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买了房却迁不了户口 买房人获偿两万元
发布时间:2012-05-21 09:59:2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陈艳飞)   因卖房人未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将户口迁出,致使自己不能顺利落户,周民将卖房人王鹏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其迁出户口并给付相应的违约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民补偿金二万元,驳回了周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周民诉称,2009年9月12日,其与被告王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鹏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4号楼4单元401号的商品房卖给原告,同时还约定出卖人应将所在该房内户口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迁出,保证买受人入住后能够顺利落户。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户口迁出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被告王鹏则辩称,该房屋卖出后我买了一个小产权房,因为小产权房不能落户,户口不是人为故意不迁的,不同意周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户口迁移问题属国家行政管理范畴,须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专门机关予以办理,非属当事人个人意愿所能决定之内容,故双方对户口之迁出时限进行约定均存有相应过错,须各自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王鹏将户口迁出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因王鹏的户口在该房中,造成原告家户口无法迁入,客观上对原告正常居住、使用房屋造成不便,影响了原告对该房屋物权的完全行使,法院将酌情判令王鹏给付原告至本诉时间段止的补偿金。遂判决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民补偿金二万元,驳回原告周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鹏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