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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调解履协议 精神赔偿被驳回
作者:朱天云 赖 杰 发布时间:2003-09-03 10:58:04
9月1日,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魏树明要求邱钦伙、泸县玄滩联营汽车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上诉请求。
2001年8月18日,泸县石桥镇村民魏树明乘坐邱钦伙驾驶的泸县玄滩联营汽车队小客车,在泸荣路发生交通事故,致魏树明受伤。魏树明住院治疗后,事故经泸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应由邱钦伙负全部责任。2002年9月16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邱钦伙赔偿魏树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5219元。几日后,魏树明却以在交警部门调解时未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邱钦伙、泸县玄滩联营汽车队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魏树明并未提出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交警部门按照魏树明的各项赔偿要求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并已经履行了赔偿协议。故驳回了魏树明的诉讼请求。魏树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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