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拒付其债务的民事纠纷案件,因当事人不懂法律,使一起原本简单的民事纠纷而闹得沸沸扬扬,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让法律来明断是非,判定曲直,令人深思。
原告王俊美诉称,1999年1月24日前,原阳县电业综合养殖场(现更名为原阳县电业兴达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增富从其经营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赊走大量烟酒,张增富于99年1月24日向王俊美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王俊美烟酒款玖仟柒佰元整(9700元),电业渔场张增富。并加盖有原阳县电业综合养殖场公章,写有经常找我要帐,证明人张增富字样。该欠款经多次催要,张增富借故推拖不还,最近原告又去找张增富要帐,张增富说,我不干了,原场名已变更,法人代表也变更了,你去找新场长吧。法庭调查中,原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6月2日证明,原阳县电业综合养殖场于2001年4月1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原阳县电业兴达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增富变更为李伟。被告兴达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伟在庭审中辩称,该烟酒款系综合养殖场所欠,与我无关,我上任接手后未欠帐,不应由我偿还。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增富任原阳县电业综合养殖场场长期间欠王俊美烟酒款9700元有其书写欠条和加盖公章为据,该行为系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该养殖场虽变更了法人代表及场名,但并不影响作为独立企业法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兴达养殖场的辩解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由原阳县电业局兴达养殖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俊美欠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