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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超载货物致残 主要责任归己方
作者: 韩哲 发布时间:2003-08-27 11:29:15
司机卢某超载,卸货时被被滑落的钢管砸伤致残,要求钢管厂赔偿23万余元。8月25日,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判处卸货方承担30%责任。
2002年8月16日,卢某驾驶着装载25.9吨钢管的10吨货车,到余姚市一钢管厂送货,在卸货时发生了事故。卢某称,是因为钢管厂的装卸工操作不当,致使正在起吊的钢管从吊绳处划下,砸在陆某的左股骨下处,造成他内外踝粉碎性骨折。而钢管厂辩称,卢某的伤和本人无关,是因为钢管严重超载,自己冒险解除捆绑钢材的绳子造成钢管下滑所致,而且钢管厂有关人员在卸货前已经告知卢某严重超载要注意安全,可以说是尽到了应尽的告知义务。但是卢某无法提供损害原因的证据,钢管厂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通过责任认定,卢某的责任应当大于钢管厂的责任,依法判处钢管厂赔偿卢某30%的医疗及相关费用,共计5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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