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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骗担保债权人起诉被驳回
作者:张国红   发布时间:2003-08-27 11:17:03


    日前,平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担保人平谷某公司因事前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行为,故被法院判决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从而免除了自己的担保责任。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平谷某银行诉称,1998年9月,平谷某服装厂为偿还银行的旧贷款,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24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平谷某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平谷某服装厂未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辩称其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辩称,其不知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搞“以贷还贷”,属恶意串通骗取担保,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平谷某银行与平谷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故依法判决借款人归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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