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中介服务未违规 起诉退费被驳回
作者:赵克 雷曼江 孙磊明   发布时间:2003-08-25 14:55:53


    下岗女工束圆霞开了一家中介服务所,但她怎么也没想到在介绍一套二手房时,竟然会吃了一场官司。

    2003年4月17日,汪淑云到束圆霞开办的良缘房产中介所欲购买一二手房。束圆霞按照其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介绍其购买蒋建军的一套房屋,汪淑云交给束圆霞中介费1100元。此后,汪淑云去办理房屋过户和二手房贷款手续,因该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证不是蒋建军本人的名字而没有办成,汪淑云遂要求退房并返还中介费。

    江苏徐州泉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从事中介服务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原被告间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明知其购买的房产产权人并非蒋建军,仍与蒋建军签订购房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在中介服务中并未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也未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汪淑云不服一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