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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树挡道夺人命 种树人败诉赔偿
作者:练常 志刚 发布时间:2003-08-25 11:18:08
老树挡道致人死亡,死者家属将树的主人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山东莒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和村委会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死亡补偿费等计8001.60元。
20年前,张某在自留地边栽了一棵杨树,后自留地被收回划作村民李某的宅基地,张某栽植的杨树正好位于李某门前两路交叉处。因长年雨水冲涮,老树部分树根露出地面,影响通行,曾多次造成翻车事故,部分村民多次向村委反映和要求张某排除障碍,但张某和村委一直未将该树砍伐。去年8月16日早6时许,李某之子(1987年12月6日出生)驾驶手扶拖拉机自东西路向南北路爬坡拐弯时,因坡高未能上去造成车辆倒驶,车头回倒将其挤在树上,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才将该树伐掉。李某悲痛之余,将张某和村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扶慰金共计202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之子无证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李某明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有次要责任;村委会没有尽到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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