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养狗不慎伤儿童万元赔偿买教训
作者:梁军   发布时间:2003-08-21 14:07:46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恶狗伤人案件,法庭依法判决狗的饲养人程玉荣、陈学忠夫妇共同赔偿左鹏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一万四千余元。

  2002年7月25日下午4时许,新市镇白竹园寺林场赵金平10岁的儿子左鹏前去找小朋友陈章铭玩。刚进入陈家大门,院内的一只狗便“汪汪”狂叫。正当左鹏进退犹豫时,这只狗已挣脱钉在墙上的爪钉,径直向左鹏狂扑而来。左鹏的左面部及左手背被狗咬伤。在家看电视的陈章铭马上去把爸爸陈学忠叫回。下午5时许,左鹏被送入新市镇卫生院治疗,15天后出院。程玉荣、陈学忠夫妇支付了左鹏住院期间所花的全部医疗费。由于对其他赔偿费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左家将陈家告上法庭。

  枣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玉荣、陈学忠应当预见狗可能会挣脱爪钉伤人,但没有采取措施予以避免,致使左鹏被狗咬伤,作为狗的饲养人,其应对狗致人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左鹏面部被咬伤,构成九级伤残,影响了他的容貌,这将给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一定不便和不利影响,进而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理,亦予以支持。



来源: 法制日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