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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他人孩子游泳溺水身亡被判赔偿
作者:赵海龙   发布时间:2003-08-18 17:21:05


    河南洛阳市涧西区孙旗屯乡农民王某带着朋友的孩子去游泳,却不料孩子溺水而亡。近日,涧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死者父母2.2万元。

    2001年月20日下午,王某到好友郭某家约其到洛河游泳,因郭某有事未去。此时郭某11岁的孩子要跟去游泳,王某表示同意,后在游泳过程中孩子溺水身亡。

    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到野外活动,应在家长或成年人的陪护下进行,特别是未成年人到河里游泳。王某和郭某都应认识到这是一种高危险的活动,由于王某没有尽到职责至其死亡,王某应负主要责任。而孩子的父亲郭某应预见到危险的存在,而大意没有预见到,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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