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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拆房 十三年后索赔荒唐
作者:魏淑琴   发布时间:2003-08-12 15:14:01


    原告牛某是陕西省西安市市民,系西安市建筑一公司职工,1997年退休后回原籍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西村生活。1974年,牛某在老家与农村姑娘邹某结婚,婚后邹某户口迁入谷西村,之后,邹某带领其子、女在谷西村老菜园街房屋中居住、生活,1990年,村里进行土地复耕,将上述老菜园街房屋拆除,村里为邹某另批宅基一处,盖成新房;当年牛某、邹某离婚,邹某带孩子们在新宅生活,牛某回乡探亲时,随其母亲党某共同生活。

    1999年,洛阳市政府西出口改造工程,占用了党某家土地并拆除了房屋,政府另规划、安置新宅一处,党某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并得到一大笔补偿款;原告作为家庭成员也主动随其母在协议上签字同意,新宅建成后,牛某随其母亲在新宅生活至今。

    2003年初,牛某突然向法院起诉称:1990年村里进行土地复耕,将原告老菜园街97号五间瓦房、十三棵成材树一并拆除及毁坏,许诺原告退休时按国家政策及法律给予补偿,并安排住所。现诉请被告赔偿拆除的房屋、毁坏的树木损失2700元,退还原宅基地等。

    被告谷西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牛某系西安市市民,并非谷西村,村里无义务给他提供住处;1990年土地复耕,占用土地、房屋已给予重新安置,其前妻、子女现居住、使用安置的住宅。原告退休返乡后随其母生活有固定住所,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城市区不能规划、新批宅基地,谷西村不可能给原告新批任何宅基或返还其所谓宅基地。另,十二年前房屋、树木被毁及物品价值事实,均系原告信口陈述,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牛某诉请被告谷西村委会赔偿1990年土地复耕时,村委会损坏其房屋的损失2000元,十三棵树木损失700元,但未提交有关土地使用证或或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对土地、房屋的权属状况;未提交房屋及树木被损害的有效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请求赔偿数额,为原告当庭估算得来,故其财产赔偿请求,无事实根据。原告要求谷西村委会返还宅基用地,但未提交有关复耕安置协议或退还住宅用地的有关协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1990 年复耕时,村委会同意另为其个人补偿安置宅基的事实。谷西村所在区域属禁止新划农宅区范围,原告作为西安市市民,无权要求谷西村新批住宅用地,谷西村委会也无权在禁止新批农宅用地的区域范围内,违法为原告牛德修另批住宅用地。西出口改造工程中,原告之母以户主身份签订安置协议,原告作为家庭成员主动在政府协议上签字同意,随其母居住生活并非“房屋被拆无住处”。故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牛某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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